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2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7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3年6月10日對本院103年5月15日103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抗告(誤為異議),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8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抗告費,該裁定經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22頁),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洪文慧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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