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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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68號上訴人即原告常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巧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安醫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19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4,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