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187號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瑞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安本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徐瑞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安本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行發本票裁定,惟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4年4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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