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續收字第5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續收字第5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續收字第552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莫天虎 訴訟代理人 周忠憲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ENDANGTRIYANI(女、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本院104年度續收字第552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受收容人之姓名所載「ENDANGTRIYANIE」,均應更正為「ENDANGTRIYANI」。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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