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許立正 債務人 林庭萱 即 林淑娟
陳清財 鍾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