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8號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聿田企業有限公司陳惠茹廖麗華陳力葳陳家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發票日為民國111年8月28日及本票金額是否有誤?與所附本票所載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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