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82號

上訴人 劉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韻竹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2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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