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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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85號
原告 王柏欽
被告 陳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6,72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系爭本票金額:5,000,000元。
㈡利息:1,146,721元(計算式:109年12月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29日止共3年301日,本金5,000,000元×(3+301/366)×年息6%=1,146,721.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6,146,7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