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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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85號

原告 王柏欽

被告 陳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6,72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系爭本票金額:5,000,000元。

㈡利息:1,146,721元(計算式:109年12月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29日止共3年301日,本金5,000,000元×(3+301/366)×年息6%=1,146,721.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6,146,72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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