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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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98號
原告 羅元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閔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於起訴狀主張減損之價值待鑑定後追加等語,因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在100,000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於小額訴訟程序之追加,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