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北簡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連忠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連忠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二、關於「案經洪連忠訴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案經 洪東榮 訴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