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675號聲請人 林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得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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