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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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桃簡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嘉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嘉興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準此,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前於①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3
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1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32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確定;③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689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
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所犯上開①②③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徵諸上旨,嗣後定應執行刑並不影響所犯上開①案件已於101年1月3日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是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取財,向告訴人 周美萍 佯稱其車子遭拖吊須搭乘計程車至拖吊場領回,致未設心房之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新臺幣1,600元與被告,損害他人財產法益,又被告多次以相同手法詐取財物,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於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勉可,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情節、及其自陳其犯罪之動機係為照顧中風父親之生活起居與致告訴人所受損害暨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16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