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即原告點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時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濟巧間 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濟巧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