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告 顏光鎔 被告 鄭嘉琪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0,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珮琦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葉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