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南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丁○○○
乙○○甲○○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