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