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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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1,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