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4號原告 李鍇屏
李筱珮 李三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雖原告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8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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