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原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施姵如 被告 潘皇連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靖淙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家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