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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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黃清周 被告 董小龍 籍設屏東縣○○鄉○○路000號○○○○○○○○竹田辦公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原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