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524號聲請人 李馥亘 上列聲請人聲明陳報被繼承人 李謝葉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 李馥旦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李馥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明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聲請人李馥亘之姓名誤載為聲請人李馥旦,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