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