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交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交簡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5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第二行「沿雲林縣○
○鎮○○里○○路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上開道路與民政路
路口處」更正為「沿雲林縣○○鎮○○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行駛至民政路與華勝路口,欲左轉入華勝路時」,及於犯
罪事實欄第五行「擦撞」前補充「以其自小客車左前車頭」
,暨於犯罪事實欄第五行「徒步行走」更正為「徒步沿斑馬
線行走穿越華勝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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