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聲明人即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秉才 右聲明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錢秉才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為裁定後,始由聲明人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檢具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證明書」陳明其法定代理人已於八十六年九月間變更為錢秉才並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