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覊押於原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十一月十六日(十一月十五日為星期日)即已屆滿,乃竟延至十一月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所蓋台灣台北看守所戒護課收狀戳之日期可稽,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曾有田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宗鎮法官劉介民法官魏新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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