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葉庭維 原名 葉建宏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2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王素珍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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