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93號原告 劉庭輝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投資款利息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萬8,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