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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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54號上訴人 倪宏政
沈玲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由哲 因103年度訴字第95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65,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