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26號上訴人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曾瓊玉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26號上訴人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