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13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其拍賣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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