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字第14號原告WeltonCapitalManagementLtd.
Tor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仟捌佰柒拾肆萬零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捌萬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捌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