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0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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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0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0560號債權人金馬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2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2樓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為何聲請金額與卷附存證信函資料中所記載之請求金額不符合?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