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56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00000000
      甲○○
            之1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0
000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繳納之
裁判費尚欠新台幣308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6月7日合
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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