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4年度偵字第4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壹
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被告係於假釋期間內犯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2頁第2行誤載為緩刑期間內更犯本罪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檢察官之求刑而判決,檢察官不得上訴,被告如不
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法官洪慕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