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71號上訴人即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裕民 、 陳玉倩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