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丙○○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94號、98年度執全字第100號卷宗查核無訛,並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