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源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源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犯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朱源犯前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別判處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06月09日│107年06月08日│107年0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4554號│字第980號│字第163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63號│107年度訴字第547號│108年度訴字第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5日│107年08月31日│107年10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6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03│108年度訴字第53號│││││號(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上訴駁回)│││判決├────┼──────────┼──────────┼──────────┤││判決│107年11月23日│107年12月08日│108年03月19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5496號、108年度執│第14號│第1371號│││緝字第136│││└────────┴──────────┴──────────┴──────────┘附表二: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02月19日│108年0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87號│字第55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5號│108年度訴字第2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5月28日│108年05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5號│108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判決│108年06月14日│108年06月14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2783號│第27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