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19號原告 田錦桂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安安 律師被告 賴彥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主張系爭建物之傾斜率達1/136之證明資料,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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