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建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為「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曉謙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