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9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信葆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葆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信葆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