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 陳怡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另應預納郵務送達費5,6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1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51×10=5,61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應陳明設籍地即新北市○○區○○路○○○號21樓、現居地即新北市○○區○○路○○○號3樓各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另說明現在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寄住證明)。若暫居友人住處,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08年1月22日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五、說明聲請人於上述更生前2年期間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105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另聲請人名下有汽車二部,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七、扶養部分:㈠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 陳玉清 、母 陳阿幼 ,其等有無任何收
入來源?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併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㈡說明陳玉清、陳阿幼每月扶養費各為2,000元之詳細計算方
式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除已陳報扶養義務人 陳肇裕 、陳怡娟外,尚有無應分擔之人?如有,其人數及姓名?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八、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陳玉清、陳阿幼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依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債務人尚有兆豐國際商銀、花旗銀行、永豐銀行等債權人未列載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內;又聲請人未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亦未列出積欠何監理機關之罰單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應重新陳報全部債權人並提出完整債權人清冊,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監理機關等)之相關借貸或罰單證明文件。
十三、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若有遭扣薪,另請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四、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