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31號原告 郭王淑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昌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7,3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6,8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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