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909號聲請人和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家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事實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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