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88號聲請人 李婉如 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51×10=3,
5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說明聲請更生即民國109年9月24日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109年9月23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陳報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7年9月25日起至109年9月24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五、說明聲請人於上述更生前2年期間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104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戶籍址為臺北市○○區○○路○○巷○○號,居所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上開二址房屋所有權人各為何人?目前實際居住地為何?是否為租賃之房屋?請補正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寄住證明),並說明租屋及承租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兄 李可正 、子女謝○宸,其等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並請說明謝○宸之就學狀況及提出在學證明文件,併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另說明謝○宸每月扶養費5,000元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謝○宸之扶養義務有無應分擔之人?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原因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說明之。
八、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李可正、謝○宸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三、聲請人所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818號執行事件函文暨債權計算書,未見聲請人名下3筆土地之拍賣紀錄與結果,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之。
十四、聲請人若欲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高於110年度新北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應就其每月各項必要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向本院陳報,並請說明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其必要性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共同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1項已列舉必要支出之項目,逾此範圍之支出,請聲請人特別說明其得列為必要生活費用之原因並證明其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若聲請人欲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低於前開費用,亦請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十五、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