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15號

異議人

即相對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賴 昱銓

上異議人與聲請人 周思吟 間勞資爭議調解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之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逾期未繳費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異議人未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中院平非柒113司他515號函命於5日內補正,該函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異議人逾期未補正,其異議之提出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