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22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233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告 陳致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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