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安杰
被告泓勳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51萬51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4151萬513元加計自113年12月1日起至起訴日之前1日即114年1月15日止之利息及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止之違約金,合計4164萬689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70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7萬7376元,尚應補繳1萬9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隆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151萬513元
1
利息
4,151萬513元
113年12月1日
114年1月15日
(46/365)
2.53%
13萬2,355.99元
2
違約金
4,151萬513元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15日
(14/365)
0.253%
4,028.23元
小計
13萬6,384.22元
合計
4,164萬6,8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