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安杰

被告泓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51萬51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4151萬513元加計自113年12月1日起至起訴日之前1日即114年1月15日止之利息及自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止之違約金,合計4164萬689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70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7萬7376元,尚應補繳1萬9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隆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151萬513元

1

利息

4,151萬513元

113年12月1日

114年1月15日

(46/365)

2.53%

13萬2,355.99元

2

違約金

4,151萬513元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15日

(14/365)

0.253%

4,028.23元

小計

13萬6,384.22元

合計

4,164萬6,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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