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253號聲請人 潘三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氏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票號WG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號之本票正本六張。
二、相對人陳氏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