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錫棋 送達代收人 黃贈綺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1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民國105年3月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