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丙○○被告甲○○
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二、陳述:被告因為傷害案件提起公訴,爰請求損害賠償。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丁○○被訴傷害原告乙○○、丙○○之刑事部份(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九號),已經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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